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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王某某危险驾驶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3   阅读:

2024-06-1-055-010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 驶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杨公路某加油站时,因行驶轨迹异常,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堤头大队民警查 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9月2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20年 11月25日,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决 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8月23日因犯 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4)津0113刑初5号刑事判 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 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汽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 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王某某曾因醉酒危险驾驶被判刑,时隔两年又 醉酒驾驶,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意见》规定,均应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 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将“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作为无证驾驶的三种情形并列规定,《意见》突出惩处重点,未使用无证驾驶的表述,而是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表述,仅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处理,故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指自始未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3刑初5号刑事判决(2024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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