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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来源: 故意杀人罪   日期:2024-06-23   阅读:

2023-04-1-177-033

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被告人王某辉因不满天津市某某迪厅员工张某刻录迪厅光盘,且怀疑张某偷了祁某的手机,遂告诉祁某、王某强、王某松、牛某龙、尹某 等人,在迪厅散场后,由祁某“请吃”夜宵。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辉、祁某 “邀”张某去吃饭,后伙同牛某龙、尹某、王某强、王某松一同来到天津市某 某饭店。席间,王某强故意劝酒,并持酒杯砸了张某的头部。在王某辉授意下,牛某龙拿走张某的背包,后由尹某将背包交给王某辉,迫使张某一同与其离 开饭店。上述各被告人将张某带至迪厅附近对其进行殴打,致张某昏迷。王某 辉唯恐事发,指使王某强、王某松、牛某龙、祁某将张某抬进迪厅,又指使在 迪厅值班的赵某龙将迪厅内外的血迹擦掉,后王某辉从张某的背包中翻出人民 币2000余元,分给上述各被告人。张某醒后,王某辉又令牛某龙、王某强、赵 某龙等继续殴打张某,王某强在唆使赵某龙殴打张某的同时也伙同王某松、牛 某龙、尹某、祁某、赵某龙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用啤酒瓶砸张某的头部。 王某辉让牛某龙、尹某用绳子将张某手脚捆住。王某辉等人唯恐罪行败露,商 议如何处置张某,祁某、王某松、王某强等人提议将张某烧掉或埋掉或扔到河 里。后王某辉决定将张某抬到迪厅后院的小屋里,并打着手电指挥其余六被告 人将小屋内20余袋各重约50公斤的盐袋全部压在张某身上,致张某窒息死亡。 次日凌晨,王某辉与其他被告人密谋后,由王某辉驾驶汽车,伙同被告人王某 强、王某松、牛某龙、尹某将张某尸体拉至武清区大黄堡乡小石庄大桥东侧的 排污河,凿开冰面,抛入河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王某辉等七被告人先后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松、王某强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 某辉、尹某抓获归案。

2001年2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辉之妻马某霞在天津市某某迪厅内与 客人孙某生发生争执,王某辉遂纠集王某松等4人殴打孙某生及同伴刘某杰,致 刘某杰轻微伤(偏重),后抢走刘某杰人民币3100元及价值人民币6746元的手机 等物品。

2000年10月、11月,王某辉在“迷迪”迪厅,以谈工作为名,以暴力相威 胁等手段,两次将领舞女青年张某强奸。

2003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祁某因制止同室在押犯周某星在监室内吸烟 而发生口角。祁某即朝周某星右面部踢了一脚,致周某星轻伤(偏重)。

被告人祁某在被羁押期间还揭发了王某辉强奸犯罪事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王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被告人牛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万元。6.被告人王某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7.被告人赵某龙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8.犯罪工具绿色三厢夏利 汽车一辆(牌照号:津AKXXX1)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辉、王某强、牛 某龙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强、牛某龙、祁某、尹某、王某松、赵某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和 没收犯罪工具部分;2.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 辉的定罪量刑;3.上诉人王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混同行为造成 的,是指挥者、抬人者和压盐包者三种行为的共同结果,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结 果方面,上述三者的行为缺一不可。所以凡是积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参与者 均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也并不意味 着所有主犯都要处以死刑。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辉组织、指挥多人,以特 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灭口,抛尸灭迹,且在故意杀人犯罪前后聚众殴打多人,并 抢劫财物,作案动机十分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作为决策者、组织 指挥者,王某辉应当对故意杀人犯罪负全部责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 即执行,可谓罚当其罪。被告人祁某、王某强、牛某龙、尹某积极参与殴打被 害人,之后又共同预谋杀人灭口,且共同将数袋重达50公斤的盐包压在被害人 身上,是杀人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和主要实施者,地位和作用相当,但相对于王 某辉要次要一些,应负的责任也相应分散。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尚不属非杀 不可者。

裁判要旨

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罪行极其严 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多个主犯中罪行最 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 罪人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的;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 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等等。对具有上列因素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5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004号(2023年10月 21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94号(2004年12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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