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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某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3   阅读:

2023-02-1-248-001

张某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杰、陈某鸣、包某鑫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 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后张某杰、包某鑫自行或 委托他人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将考试地点统一选定在上海市 崇明区某某中学考点。其间,张某杰、陈某鸣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张某杰、包某鑫等人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器材使用培训并分发作弊器材。

2016年9月10日上午,陈某鸣指使马某辉、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器材拍摄 考试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陈某鸣安排付某萍、张某(均另案处 理)利用电脑将上述视频截图后,将考题交由其与张某杰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由张某杰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在考场周边等候的包某鑫,包某鑫等人再将 答案通过作弊器材传送给相关考生。当日上午,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工作人 员在某某中学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获使用上述作弊器材进行作弊的考生 60余名。

另查明,包某鑫从蔡某生、沈某处分别收取招生费用54 000元、42 000元;张某杰从包某鑫处收取60 000元。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沪0151刑初155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杰、陈某鸣、包某鑫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张某杰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陈某鸣有期徒刑一年五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包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杰、陈某鸣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沪02刑终9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考试”)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般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本案所涉中级会计考试是由财政部、人 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施行,以下简称《会计法》)委任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理由如下: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 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 工作管理的制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 作三年以上经历”。可见,《会计法》明确委任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包括有关会 计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在内的国家会计制度,且明确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业三年以上。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联合制定颁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 格和高级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 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中级会计考试的直接规范依据是《暂行规定》,但是《暂行规定》制定依 据是《会计法》,《会计法》已经明确授权国家财政部门制定会计机构和人员 管理制度,其中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资质认定等内容,是中级会计 考试的法律依据。《会计法》与《暂行规定》从法律和行政规章两个层面,对 会计专业技术考试、会计专业资格与任职资质规范取得流程予以体系化、具体化: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聘任会计师——担 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前两者由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暂 行规定》加以明确,后两者则直接规定在《会计法》之中。中级会计考试的法 律依据是《会计法》。

综上,中级会计考试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张某杰、陈某鸣、包某鑫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规定 ”,不应简单理解为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关键在于相关考试的确定具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规章创设。若某部法律中未对某类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从业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等相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作出具体规定的,该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基于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

一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2017年 7月1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959号刑事裁定(2017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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