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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3   阅读:

2023-05-1-152-001

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非法制造、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郑某、肖某见互联网上有客户需要收购过期火车票以备单位报销所需,遂共谋以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的方式非法牟利。两人共同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犯罪工具。尔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所要购买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并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票寄给买家。同年6月、9月、11月,二人纠集张某、闫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并指使三人负责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或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发货。2013年6月起,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验货员王某(另案处理)通过肖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使用该火车票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报销差旅费。同年12月23 日,王某持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欲乘坐G75O3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同月31日,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内将王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公司财务部门、其同事高某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398张。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301张系伪造,其中从肖某处购买的共计225张。

2014年1月l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安徽省阜阳市将被告人郑某、肖某抓获,并在郑某、肖某位于阜阳市某家属院租住处以及林颖路某小区3栋405室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4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967 张及空白火车票版4,320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26张系伪造。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查获的伪造车票、空白火车票版及作案工具等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肖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数量达200余张,并且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数量达4,000余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肖某在部分犯罪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如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的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5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 65条、第67条、第209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2014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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