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167-010
陆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审查法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要素审查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向某产业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339号、359号、369号商 铺,用于建设某生活广场。2011年8月至9月,某生物公司经理即被告人陆某在 明知无能力建设某生活广场的情况下,与多人就369号商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 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4.5万元。事后,被害 人多次催讨钱款,陆某以不接电话等方式不予退还,并将办公室搬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884 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陆某以一审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 号刑事裁定,驳 回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陆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陆某向被害人隐瞒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将同一工程同时发包给三名被害 人,合同履行时间、期限相近,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和价款相同。陆某在签订 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后,未按约定安排被害人进场施工,在被害人多 次催促后以种种理由进行拖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履约行为。在合同不能履行,被害人多次向陆某催讨钱款的情形下,陆某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途径阻止和减 少被害人的损失,并逃匿。据此,应认定陆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 的,对其行为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1884号刑事判决
(2023年1月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