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4
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的属性归属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高度敏感信息 财产信息 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勇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后通过微信以每条人民币1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将上述信息以每条人民币35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唐某靓。唐某靓又将从王某春处得到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以每条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已判决)。经查,钱某勇向王某春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1075个;王某春向唐某靓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94个;唐某靓向胡某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70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沪010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唐某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与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宣判后,王某春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沪02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被告人钱某勇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春、唐某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被告人王某春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某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财产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标准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标准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房产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财产信息不应一概而论。判断房产信息是否属于本罪中的财产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直接来源于银行房屋信息系统,属于直接反映财产状况的信息,涉及财产安全,可以纳入“财产信息”的范畴 。
3.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的范畴,可以结合信息获取渠道和交易价格考量。司法实践中,作为佐证,可以将信息交易价格作为敏感信息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而言,敏感信息、特别是高度敏感信息的交易价格要远远高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刑初535号刑事判决(2018年 7月2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961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