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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故意伤害案-涉互殴行为的正当防卫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3-06-1-179-001

王某故意伤害案

——涉互殴行为的正当防卫认定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互殴 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 林路某公司宿舍下铺床上玩手机,因手机声音较大,睡在上铺的被害人陈某心 生不满,并与王某发生口角。陈某持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与王某发生冲突,所持美工刀划伤王某左头部等处,王某遂从陈某手中夺过美工刀,将陈某面 部及左手划伤。同时,案发时王某所穿睡衣的右侧第三粒纽扣处及其内侧、左 肩膀前侧、左袖口、右手臂上方共有五处破口。经鉴定,陈某因刀伤致面部创 口,构成轻伤(一级);左手创口,构成轻微伤;王某被他人打伤,致头皮瘢 痕形成等,构成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申请 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3896号 刑事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予以准许。裁定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受到来自被害人陈某的持刀伤害后,为 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夺刀反伤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陈某造成了轻伤的损害,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王某在与陈某的互殴中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经查,第一,王某与陈某因琐事而发生口角,陈某为进行理论而选择携带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二人在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的左颞部等处被美工刀划伤并流血,该伤口疤 痕经鉴定有7.4厘米长,且该伤口在案发当时即流血较多。故王某进行还击之时 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二,王某系在头部受伤 后,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并继而划伤陈某的脸部。在该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 陈某采取了积极的中止措施,且王某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后,虽然不法侵害行 为出现了暂时的中断,但陈某是否将进一步争抢刀具或者实施侵害行为尚处于 不能确定的状态。对王某而言,在当时的情境下其主观上尚不能排除陈某是否 还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其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尚未解除,故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陈某因王某手机声音过响,便对此不 满而引起口角,且在口角升级后,陈某选择持推出刀头的刀具下床并找王某理 论,促使矛盾进一步升级,而陈某携带刀具处理纠纷的方式显然存在不当,客 观上在冲突中也导致了王某头部重要位置受伤。王某在头部受伤并发现陈某手 中持有刀具后,予以夺取并实施反击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还击行为具有防卫 目的。第四,王某之所以采取反击行为是因为其受伤在先,且其使用的工具系 从陈某手中夺取的刀具,而非事先准备的工具,反击部位亦是头面部,反击行 为所造成的伤势为轻伤。可见,王某的防卫行为从时机、手段、强度等情节来 看,均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结果来看,造成的是轻伤的损害,并未造 成陈某重伤或者死亡,即未“造成重大损害”,故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涉互殴伤害案件的定性,应围绕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的意图还是互殴的故意、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括对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凶器来源等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 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3896号刑事裁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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