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33-001
范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关键词:刑事 妨害公务罪 辅警 配合执法 袭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勤务辅警宫某某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公 安分局民警朱某、计某带领下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清源环路依法开展交通整 治。当日15时40分许,朱某、计某分别在对之前的违章车辆进行查处时,被告 人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出环岛进入国和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宫某某见状上前将范某某拦停,要求其出示驾驶证与行驶证,范某某以接孩子为由未予配合,宫某某再次要求范出示两证,范某某突然驾驶机动车加速逃逸,致宫某某被车拖行数米后倒地受伤。在场民警立即驾车追赶,至国和路民庆路路口附近抓获范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因外伤致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手部挫伤,均 构成轻微伤。在审理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范某某在妻子帮助下自愿赔 偿被害人宫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获谅解。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10刑初225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袭警罪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 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人民警 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但可以在公安民警的 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是配合警察依 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综上,被告人范某某暴力袭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进行执法 的勤务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225号刑事判决(2021年 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