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1-021
罗某某盗窃案
——涉多笔犯罪事实的漏罪并罚规则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漏罪并罚 多笔犯罪事实 同种数罪 并罚对象 数额 累计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新新PARK 的LG层A6电梯口,趁被害人李某某进电梯不备之机,用手将李某某放在双肩包 外侧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157元的三星S8(64G)手机扒走。2018年1月 1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首创鸿恩与红石路路口公交 车站附近,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之机,用手将郑某某放在羽绒服外侧口袋内的 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的OPPO R9 plus(64G)手机扒走。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某 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罗某某为作案人员,后发现罗某某因盗窃犯罪正 在江北区看守所服刑,遂于 2019年3月18日前往江北区看守所将刑期届满的罗 某某抓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扒窃李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 认作案地点,同时主动供述了扒窃郑某某手机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 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月,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渝0105刑初415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6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述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 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数罪并罚两次、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渝01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 二次,共计价值人民币 6000 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上诉 人罗某某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尚 未判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尚未判决,依法应对其 尚未判决的盗窃犯罪作出判决,并将其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原判决 对同种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多次数罪并罚错误。第一,被告人罗某某两次扒窃 事实均为前次判决遗漏的犯罪事实且系一罪。第二,被告人罗某某遗漏的盗窃 罪行(第一笔)在被告人刑满释放之前已被公安机关掌握,虽第二笔盗窃事实 系被告人刑满释放到案后主动交代,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侦查活动是一个 连续的过程,被告人全部遗漏罪行查实的时间可能延伸至前罪判决的刑罚执行 完毕后,对被告人遗漏犯罪发现时间整体把握,本案中罗某某的盗窃犯罪行为 属于在前判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第三,两笔盗窃事实均系罗某 某所犯盗窃罪,原判单独认定并两次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裁判要旨
1.漏罪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只要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 现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论遗漏犯罪事实系一罪还是数罪,均应对全案漏罪依 法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漏罪判决和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 罚予以并罚。
2.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后分别发现犯罪分子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未判决的,应首先判断遗漏犯罪事实系一罪还是数罪,然后以发现漏罪而非每笔 遗漏犯罪事实的发现时间点判断是否依照《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其中同 种数罪一般应按一罪处理,行为人多次实施盗窃、诈骗犯罪等数额犯的,能在 一次判决中处理的,应按刑法的规定对数额累计计算,作一罪处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264条
一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2019年 9月3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终427号刑事判决(2019年 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