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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201号)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5-20   阅读:

来源:(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201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诈骗 分类处理 分级干预 多部门协作 数字化预防

【要旨】

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在审查起诉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并开展精准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邹某等16人。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成某、李某某等12人。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许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41人。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姚某某伙同他人组建诈骗团伙,在诈骗团伙中设置团长、师傅、助理、外宣四个层级,通过在网络平台虚构网络兼职、工资待遇等信息,骗取兼职人员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人员750名,犯罪金额达1300余万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姚某某拉拢、招募、吸收大量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涉案未成年人达560人,其中450余人系在校学生。在诈骗团伙中,未成年人赵某某等4人担任师傅,承担小组管理职责,犯罪数额为30万至350万余元不等;王某等30人担任助理,协助师傅进行培训指导,犯罪数额为1万至95万余元不等;许某某、任某某等35人担任外宣,负责骗取新成员缴纳会费,犯罪数额为3千至1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姚某某为首要分子,应按照诈骗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姚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分类处理。2019年7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姚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后,认为涉案兼职犯罪模式对未成年人具有迷惑性、诱导性,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着重从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和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客观方面,对涉案人员区分责任、区别处置。建议公安机关在查清涉案事实和综合判断主观违法性认识后,按照三种情形进行办理:一是对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认定为犯罪;二是对涉案金额达到或略高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因谋求兼职需要、仅完成团伙规定任务、参与时间短、主动退出犯罪团伙、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是对涉案金额超出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主动参与、参与时间长、诈骗次数多等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491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赵某某等69名涉罪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

宽严相济。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将69名涉罪未成年人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及时开展补充社会调查,从个体、家庭、成长经历、帮教条件、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分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提起公诉;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区检察院先后对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对王某等1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许某某等4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等16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精准帮教。检察机关依托区少年司法一体化社会关护机制,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精准帮教。在引导其认识罪错的同时,委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严重行为偏差或存在心理问题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帮扶救助等工作。经过多方帮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重回正轨,53名被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41人顺利考取大专以上院校。

预防治理。针对案件暴露的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高发、频发、面广,使用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精准、及时预防等问题,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等多部门搭建数字化平台,预防网络违法犯罪。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会商公安、民政、卫健、教育等职能部门,形成涵盖酒吧、网吧、旅馆等场所的数据库,通过内嵌于平台的算法和数据模型,发现异常人员和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推送预警,实现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阻断。

【指导意义】

(一)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案件依法分类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与公安机关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推动公安机关充分考虑网络犯罪手段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全面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的动机、目的、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涉案未成年人主观违法性认识。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审查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时,应落实帮教精准化、处遇个别化。检察机关要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再犯的立场,在审查起诉时全面审查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等,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依法提起公诉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落实分级干预。同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行为习惯、认知和需求、风险等级等因素,选配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帮教矫治。

(三)打破数据壁垒,利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源头治理。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涉网络违法人数多、犯罪防治难度大、犯罪手段隐秘等治理难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检察业务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对实践中多发的涉及未成年人诸如校园网贷、网络赌博等情形开展风险评估和动态预警,在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及时向职能部门推送保护、救助的预警信息,进而形成部门协作、数据融通、智能分析、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未成年人数字保护新格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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