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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韩某危险驾驶案-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4-06-1-055-011

韩某危险驾驶案

——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处理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从重 从轻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2023年10月5日1时许,韩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往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方向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韩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发现韩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封存并送检。经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渝01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韩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韩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韩某曾因饮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一定程度反映其未吸取教训,存在再犯罪危险,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11.5毫克/100毫升,符合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情形,实际上驾驶能力也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交通事故,应从严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醉驾被告人同时具有从严、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综合考虑驾驶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判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处理原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

一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2024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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