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3-06-1-300-001

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犯罪成立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被告人元某某在经营元记金银加工店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700元收购了黎某某(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抢劫所得的两条断裂损坏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该两条黄金项链价值分别为 6745元和2626元。案发后,元某某经公安机关讯问,即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且主动退回了该两条黄金项链。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大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元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应认定其明知该物品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回全部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元某某三至四个月拘役,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此处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上游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2.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

一审: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3)大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1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