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20-007
王某坚抢劫、强奸、盗窃案
——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入户抢劫”情节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入户 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 家庭生活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12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坚伙同他人冒充警察,采用暴 力手段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等地的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实施抢 劫犯罪8起,劫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 王某坚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2006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坚又伙同他人 盗窃唐山市滦县商业城牛占山家的批零商店,窃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王 某坚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张某国。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坚犯抢劫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坚和 同案犯不服,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 告人王某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 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将本案发 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某坚及其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头戴保安帽,以查身份证、 抓小偷的名义进入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对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 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一条明确 了户的范围:“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此解释明确将户界定为家庭生活的住所。其理论依据在于,刑法保护家庭住 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户抢劫结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或拟制关系的亲属组成的 家庭成员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由于刑法保护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 观念——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所以,对家庭生活的侵害应承担更大的 刑事责任。工人宿舍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实质,建筑工地不能认定为住所,所以,对侵入该二处地点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4、6项
一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秦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07年6月7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2008年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