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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张某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3-04-1-271-033

张某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罪责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责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义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先后设立了“天和托运站”“仁和托运站”“大和托运站”等经济实体,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和犯罪在逃人员。自2003年2月起,张某义和被告人高某辉、何某东等人以其经济实体为依托,逐步形成以张某义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张某义、高某辉、何某东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殷某、张某玉、刘某涛、张某与谭某波、刘谊、李某1(大龙)、李某安、冯某、刘某新、裴某盈、秦某革、王某森、李某1(豁牙子)、韩某、李某磊、耿某、甘某亮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 2、延某、齐某、吴某江、赵某、刘某贵、付某明、谢某朝、李某林、梁某、董某军、梁某、马某虎、王某立、方某欢、郭某龙、庞某光、董某磊、张某敏、米某军、魏某、李某刚、王某磊、张某、商某臣、张某峰、许某会、孙某杰、赵某朝、王某有、曹某君、高某、陈某锋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具体,等级分明,有的专职经营管理,有的负责场地看护,有的担任保镖,有的充当打手。张某义、高某辉、何某东等对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或经费,对违法犯罪者予以资助、庇护。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采取威胁、扣车等不正当手段,向河北省石家庄至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张家口、廊坊、唐山鸭鸿桥及山东省临清市、山西省长治市等地多条线路的客运业主强行收取“保护费”。2003年2月,张某义借机承包“国贸跳舞会”。同年10月,张某义授意高某辉协助何某东等人强行霸占石家庄火车站行李房至“由由水鲜城”和“华北鞋城”的托运生意。2005年 5月,高某辉强行介入金明停车场,利用车场存放违规车辆,高额收取停车费,并勾结个别交通稽查人员对被扣车主、司机敲诈勒索。高某辉还通过赌场放贷等手段,强取豪夺。2005年3月,何某东、张某玉、秦某革、王某森在“由由水鲜城”经营鲈鱼、桂鱼批发生意。2006年3月,何某东、张某玉等人对广州批发发往北京、郑州、西安、太原的鲈鱼、桂鱼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控制,强行提成。张某义伙同高某辉等人还在河北省行唐县下口镇苇园村非法开采铁矿。张某义、高某辉、何某东等人利用聚敛的钱财支持其组织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诽谤、赌博、抢劫、盗窃、窝藏等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数十人伤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石家庄至保定、廊坊、张家口、东胜、临清等多条托运线路以及石家庄胜利北街货运中心、火车站行李房、向阳街运输六场的部分货运业务,称霸一方,对石家庄的货运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代替司法行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事实

1.被告人张某义承包“国贸跳舞会”后,指派被告人高某辉担任总经理。2003年8月,高某辉与被害人彭某明共同经营赌酒机项目。为摆脱彭某明,获取更多利益,张某义、高某辉经策划后决定,由被告人殷某负责对彭实施伤害,由刘谊指派李某1(豁牙子)负责指认。2003年8月28日下午,殷某指使裴某盈纠集被告人杜某龙和李某磊、相某阳携带砍刀在石家庄市国贸大厦附近埋伏。当日19时许,李某1在与彭某明等在民族路老东北饭店1号雅间吃饭时借故离开,将彭某明的体态特征和位置告知李某磊、杜某龙、相某阳。三人随即冲入该雅间,杜某龙首先持刀向彭某明猛砍,李某磊、相某阳也持刀猛砍,致彭某明身中数十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裴某盈接应三人逃离现场,殷某将作案凶器及血衣抛弃,高某辉根据张某义的授意从“国贸跳舞会”收入中拿出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8 000元资助李某磊等藏匿。

2. 2006年1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和李某3、李某4、小赵在石家庄市建华大街西侧长乐坊歌厅门前无故拉拽被害人王某龙。当王的朋友被害人朱某棋等拦阻时,双方发生打斗,王某龙被打致轻伤。张某等离开现场寻找凶器报复。期间,王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2等人。李某2和王某伟、刘某刚、李某杰、崔某、小王、小波等遂手持镐把赶到现场。李某2首先持镐把击打朱某棋头部,王某伟亦持镐把击打朱某棋头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李某 4、小赵取凶器返回现场,未见到朱某棋等人。为发泄不满,张某、李某2、李某4将长乐坊歌厅门、吧台等处玻璃打碎。后张某、李某4、小赵在尖前街殴打过路行人,并沿街边走边砸,将东北小炒王、东北餐厅的广告灯箱砸坏。东北餐厅老板被害人刘某密闻讯持斧子追赶张某等人,并砍伤张某。张某持军用刺刀,李某4、小赵持镐把砍打刘某密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张某将此事报告谭某波。谭某波给张4 000元助其逃跑、藏匿,并向被告人张某义报告。张某义让谭出钱安顿张某1。

3. 2006年3月,被告人何某东、张某玉与广东省佛山市鱼商黎某武等为控制北京等地鲈鱼、桂鱼上市数量和垄断批发价格,组织发起签订《鲈、桂鱼物流合作协议》,但佛山鱼商被害人孔某全拒签合作协议。为治服孔某全,何某东、张某玉和秦某革、王某森通过向零售商发“通告”威胁不准进孔某全的货、向孔某全鱼池内投放碱面、强行拦截、扣留孔某全的运鱼货车等手段,对孔某全的经营活动多次进行破坏。孔某全不为所屈,继续向北京等地供货。何某东、张某玉和秦某革密谋由被告人刘某涛纠集人对孔某全实施伤害。在刘某涛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某果、张某、“浩浩”赶到佛山市勒流镇新明村。2006年 4月29日9时许,张某带车接应,李某果、“浩浩”持菜刀在该村卢剑锋小食店内对孔某全连砍十余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九、被告人杜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被告人李某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义、殷某、杜某龙、李某果等人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被告人何某东、刘某涛、张某1、李某2、殷某、张某玉、杜某龙、李某果的上诉,维持原判;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被告人高某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诽谤罪,赌博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义犯故意杀人罪和对被告人高某辉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张某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二终字第59号、60号、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高某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诽谤罪,赌博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部分。……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二终字第59号、60号、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刑初字第12号、57号、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殷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杜某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三、被告人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窝藏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杜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被告人李某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义、高某辉、何某东、殷某、张某玉、刘某涛、张某1、李某2等54人纠集在一起,自2003年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张某义、高某辉、何某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殷某、张某玉、刘某涛、张某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某义组织、指使或授意同案被告人故意伤害7起,致2人死亡、7人重伤、3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挥他人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指使、授意他人寻衅滋事4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直接或指使同案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起,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指使他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明知张某1等人构成犯罪,指使他人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张某义所犯故意伤害罪的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殷某组织同案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他人并参与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组织并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起,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藏匿处所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参与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上述数罪应依法并罚。殷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殷某参与的两起故意伤害均系共同犯罪,在彭某明被害案中,其所起的组织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某义、高某辉,对直接致死彭某明的责任小于实行过限的被告人杜某龙等凶手,罪责与同案被告人裴某盈基本相当;在陈宪国被害案中,其作用小于张某义和同案被告人谭某波,罪责与同案被告人刘谊基本相当,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李某果伙同他人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孔某全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李某果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系受被告人何某东、张某玉的雇佣和被告人刘某涛的具体组织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何某东、张某玉、刘某涛,且系与在逃凶手“浩浩”共同直接致一人死亡,罪责相对分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被告人杜某龙伙同他人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彭某明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杜某龙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系受雇佣和指使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某义、高某辉,且系与李某磊、相某阳共同直接致一人死亡,罪责相对分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同案人的基本情况,对抓获同案人相某阳有一定帮助作用,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罪责认定具体如下: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非组织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组织所犯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并不意味着其对组织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对其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的组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3款、第25条

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刑初字第12、57、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7年6月11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刑二终字第59、6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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