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86-001
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
——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无罪 娱乐活动 服务费 抽头渔利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之间,被告人尉某平在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 安区某小区底商的租住处,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尉某平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贾某珍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及饮水、卫生清扫等服务。自开业至案发,尉某平累计非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获利10000元。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5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 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准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仅收取每人50元(6小时)台费,并无其他“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者的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行为。另外,参与打牌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在2000元以下。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