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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春滥用职权案
——放弃履职致使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滥用职权罪 放弃履职 行政处罚权 行政罚款流失 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某县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履行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的职责。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春担任某县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 法(试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 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集体开会方式决定将出省的8692.5吨煤炭改为焦炭收取运销服务费,给国家造成应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52万余元和对无煤炭销售票罚款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 7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 后,卢某春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卢某春放弃履行职责与国家行政罚款流失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某煤焦管理站属于某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管理站之一,受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对经过某煤焦管理站出省的运煤车辆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某煤焦管理站履行核查职权,是后续行政机关对无煤炭销售票的出省运煤车辆进行处罚的前提。卢某春作为某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使得未获得煤炭销售票的运煤车辆逃避本应受到的处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而导致国家行政罚款的流失。卢某春放弃履职从本质上说是滥用职权行为,且与国家行政罚款流失之间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依法应按照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作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放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导致其他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而造成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罚款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