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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案件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3-11-1-323-004

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首 认罪认罚 从宽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等人在山西省芮城县实施 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 围内。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 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其中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 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均系两周时期墓 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涉案青铜盘已被追缴,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一级 文物。被告人陈某强和董某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陈 某卫等人明知陈某强、董某师涉嫌犯罪,还将俩人送至四川,以期逃避司法机 关追究。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晋0830刑初66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人董某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董某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四、被告人陈某卫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五、被告 人黄某志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六、被告人冯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七、对被告人董某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强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 陈某强、董某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 作出 (2021)晋08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 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董某宁、陈某卫、黄某志、冯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涉嫌犯罪,将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送至四川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四被告人的行为均 构成窝藏罪。

裁判要旨

对于盗掘古墓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 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 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准确定罪量刑,体现依法严厉惩治的司法导向。盗掘确定 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

一审: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8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2020年 9月21日)

二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刑终63号刑事裁定(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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