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47-002
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农业养殖 取土挖砂 追缴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季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村民手 中承包、置换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购置了铲 车、洗砂船等设备,组织人员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同年11月,季某辉被原辽 宁省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处以责令限期将被毁坏耕地复种及罚款900310元的行 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季某辉、李某仍继续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土地并取 土对外销售,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鉴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季某辉、 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坏耕地63.7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4.25亩,挖掘深度达 0.54米,原种植层已被破坏。季某辉、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4500元。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1)辽0204刑 初216号刑事判决:一、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元;二、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 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季某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辽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辽02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 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针对耕地进行非法 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以非法占用农 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
(2022年11月28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刑终76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