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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周某某袭警案-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4-05-1-234-001

周某某袭警案

——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袭警罪 驾驶机动车撞击 逃避抓捕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13时许,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林业站护林员吴某某、白某某在沙拉镇境内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自家房屋后果树地烧杂草,三人将火熄灭后,护林员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林业站接受教育并书写保证书,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护林员吴某某将情况汇报给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林业站站长卢某某后,卢某某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副镇长白某来到现场。四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教育,并要求其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政府书写保证书并再次接受教育,被告人周某某仍拒不配合,白某电话报警。同日14时许,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沙拉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齐某某、韩某某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口头传唤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辅警韩某某、齐某某进入被告人周某某家大门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辽JX****银灰色某某牌小型轿车突然向辅警韩某某撞去,韩某某躲开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冲出自家大门并向民警马某某撞去,马某某躲开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2年4月7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沙拉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拒不到庭,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后经公安机关列为网逃后,于2022年9月2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到案。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辽  09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2023)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周某某没有袭击警察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袭警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逃避治安管理的动机,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对治安管理秩序及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法益产生的侵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是否危及治安管理秩序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持希望及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具有袭击人民警察的故意。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办案单位伪造执法记录录像,制造假现场的辩护意见。经查,案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内容,是出警的人民警察现场录制的,是案发时真实情况的反映,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因案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也没有现场照片,不存在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述的伪造现场一说,故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撞击人民警察和辅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一审: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

二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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