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郭某东与余某平经共谋,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螃蟹、虾姑、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为审核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认为,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以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闽南浅滩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参考依据。后郭某东、余某平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的生动实践。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动履职,走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参与诉讼活动,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发碳汇产品,创新“认购红树林碳汇”替代性修复模式,助力蓝碳资源价值实现。引导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认购红树林碳汇项目并依法注销,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科目,费用直接用于红树林营造及管护,推动构建起“核算-认定-注销-管理”的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