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67-005
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将足量疫苗拆分成多支疫苗给受种者接种获利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苗拆分接种 谋利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时任吉林省敦化市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的被告人闫某负责包括四价HPV疫苗在内的疫苗接种、销 售、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管理、销售、接种的450支四 价HPV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给受种者接种,拆 分后的疫苗每支0.1毫升,之后以每人2 448元的足量疫苗标准销售、接种给受 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7 456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各种 贷款及日常生活。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以(2022)吉2403刑初134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 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负责保管、销售、接种的四价HPV疫苗进行拆分,导致疫苗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应 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劣药。闫某 销售劣药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不构成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 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该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 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闫某以不足量、不合格疫苗冒充足量、合格疫苗为受种者接种,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 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法 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足量的疫苗拆分成多支不足量疫苗,导致疫苗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涉案疫苗应认定为劣药。销售涉案劣药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销售劣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2条、第149条
一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3刑初134号 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