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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遗弃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 救助机会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得知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万某某 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且治愈后将留有残疾时,决定遗弃万某某。当日下午,万 某龙将万某某弃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妇幼保健院北面路边菜园内。因担心过路行 人发现抱走万某某,万某龙与徐某霞商定将万某某捡回扔到宝清县人烟稀少的 龙头桥水库。当晚,万某龙驾驶摩托车载着万某某前往龙头桥水库,途经宝清 县小城子镇东泉村小西山时,发现山中有片林地,便将万某某弃于林地后骑车 回家。次日早上,一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发现尚存活的万某某,将其救回并报案。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94号 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万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 徐某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 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获悉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罹患 重病,不仅不予救治,反而狠心抛弃,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菜园里,因担心 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又将女婴载至深山野林中予以遗弃,二被告人不愿意让 女婴获救、希望女婴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 同犯罪。由于女婴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一 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 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61条、第23条、第25条
一审:宝清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2010年10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