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6-058
鲁某等制造毒品案
——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药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制造毒品罪 新康泰克 麻黄碱 甲基苯丙胺
基本案情
2021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鲁某、常某商议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鲁某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提供制毒场所,并先后找到被告人贺某、马某等人帮助其购买制毒原材料新康泰克感冒药及部分化学制剂;常某负责提供制毒技术。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鲁某、常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小区鲁某家中,先后三次制造甲基苯丙胺。
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鲁某找到朋友许某帮助其购买7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又找到被告人贺某,贺某在明知鲁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向鲁某提供21盒新康泰克感冒药。12月中旬,鲁某、常某在大庆市某小区,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药制造甲基苯丙胺3.18克。后常某分得2.28克,鲁某分得0.9克。
2022年1月,被告人鲁某找到许某帮助其购买22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又找到被告人马某,马某在明知鲁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向鲁某提供3盒新康泰克感冒药、2瓶无水乙醇、1瓶二甲苯。鲁某在常某的指导下在大庆市某小区,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药,于2022年1月中旬、下旬先后二次制造甲基苯丙胺,但均未成功。
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鲁某在大庆市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室内起获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磁力加热搅拌器、量杯、烧杯、真空抽气泵、电子秤、二甲苯、无水乙醇、赤磷、无水硫酸钠、氢氧化钠、3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外包装等,在其中一量杯内扣押黑色液体16ml。当日被告人常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抓获地点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28克。当日被告人贺某在大庆市某小区走廊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扣押的16ml黑色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2.2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黑06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常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鲁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贺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黑0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鲁某、常某多次制造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贺某、马某为鲁某、常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鲁某、常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某、马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鲁某、常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在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贺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购买新康泰克感冒胶囊作为制毒原料,非法制造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56条
一审: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21日)
二审: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