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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乔妨害清算案-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2023-03-1-091-001

王某乔妨害清算案

——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妨害清算罪 破产清算 管理人 隐匿财产 擅自处置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王某乔系宿迁某建设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2019年10月14日,因宿迁某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宿迁某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王某乔在明知宿迁某建设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指定管理人的情况下,于  2020年5月15日至18日间,私自接收江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宿迁某建设公司的工程质保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01万余元,并对管理人隐瞒不报,擅自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到期贷款利息、工程款等。2021年9月15日,宿迁某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公安局报案,提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王某乔未将对应款项支付给管理人,涉嫌妨害清算罪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过分析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乔到案配合调查,王某乔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讯问,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苏1311刑初 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乔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乔作为宿迁某建设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隐匿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乔犯妨害清算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妨害清算罪的进行清算时的认定。刑法明确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发生的妨害清算行为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主要是为了保护濒危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进行清算时的起止时间就成了认定妨害清算罪与非罪的重点要素。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经过一定事实调查基础上做出的法律裁定。本案中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作为该公司进行清算的开始时间,以此来认定清算起始时间,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有很强的法律严肃性。

关于隐匿财产与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问题。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在清算时,有隐匿财产或者在公司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乔经营的公司私自接收江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宿迁某建设公司的工程质保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01万余元,并对管理人隐瞒不报,擅自将上述501万余元用于支付到期贷款利息、工程款等,符合妨害清算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宿迁某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故意隐匿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王某乔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王某乔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量刑适当。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其实际经营的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隐匿财产,对管理人隐瞒不报,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不仅造成破产清算工作失去真实、客观的依据,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权益,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2)苏131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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