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17-003
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公路 醉驾 逆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垒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入沪某高速公路,并沿紧急车道行驶。黄某垒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10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第一车道以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并伴有停车行为,致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黄某垒逆向行驶数分钟后,遇到前来拦截的警车,其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并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某高速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垒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民警在沪某高速公路南京方向 140公里处对黄某垒进行拦截处置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苏0205刑初 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黄某垒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3月29日以(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黄某垒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公路监控视频、黄某垒供述、报警记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发当晚黄某垒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先后两次在高速公路横跨多车道掉头,且在高速公路第一车道内逆向行驶。虽然黄某垒驾车逆向行驶的速度较慢,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0毫克/100毫升,于能见度较差的夜间逆向行驶较长时间和距离,而沪某高速该路段案发时车流量较大,多辆在第一车道内正常高速行驶的汽车由于黄某垒的逆向行驶被迫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多名群众为此先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危险”“差点撞车 ”。综合案发时的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和距离以及黄某垒高度醉酒后的驾驶能力,应当认定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存在醉驾、横跨多车道、掉头且逆行时间较长等多项违章行为的,应当结合案发时的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和距离等客观情况以及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其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33条之一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
(2020年11月23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2021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