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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5号]温某保险诈骗案-如何认定网络交易中涉“材质保真险”的诈骗行为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辑(2023.1)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545号]温某保险诈骗案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中涉“材质保真险”的诈骗行为

二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中涉“材质保真险”的诈骗行为?

三、裁判理由

随着互联网与商品交易的高度融合,互联网商品交易已经成为人们 生活和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交易并非面对面直接交易,消费者无法当 场查验商品质量,“材质保真险”等短期消费型保险产品应时而生。相关保险产品在给买卖双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告人温某利用“材质保真险”责任条款在执行中的漏洞骗领保险金,对该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某骗领保险金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按照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原则,应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惩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骗领保险金发生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材质保真险”未在原银保监会备案,不属于保险公司合法开发并销售的保险产品,故不存在骗领保险金,应按照诈骗罪定罪惩处。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材质保真险”是平安财险公司依法开发并销售的保险产品,符合保险诈骗罪的适用条件

“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的产物,是平安财险公司依法开发并销售的一款新型保险产品。平安财险公司与天猫网购平台上的卖家签署 《承保协议》,保险责任为电商平台销售的在鉴定范围内所有商品的材质成分,与卖家商品描述的材质成分或国家标准不符的,由平安财险公司 为卖家垫付赔款。以上保险条款已报原银保监会备案,“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即是对材质保真内容的表述。

“材质保真险”的合法性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产品名称表述 上,平安财险公司将其正式命名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 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可以使用销售推广名,只要进行相关登记手续,列明使用的已注册产品名称、条款、费率即可。平安财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产品正式名称并经审批、备案,该公司在网络 交易平台使用“材质保真险”系推广销售名称,二者事实上是同一险种和同一内容的不同称谓。“材质保真险”的名称能够体现该保险条款中约 定的主要保险责任,商家销售商品的材质必须符合商品宣传描述及质量要求,即材质应当保真,这是销售产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也更容易让普通人理解。故“材质保真险”的名称并不影响该款保险产品的合法性,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适用条件。

(二)被告人温某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承保协议》签订之后,卖家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即已 成立。投保的产品为牛皮汽车坐垫,被告人温某实际购买的是PU 汽车坐垫,由此发生所谓的保险事故,属于天猫网购平台卖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是,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为, 同案犯与投保人串通,故意让投保人即卖家寄送与投保标的不一样材质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要求卖家故意将汽车坐垫的价格抬高,以便在理赔时夸大损失。温某明知同案犯与卖家串通后,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其为规避卖家对商品购买数量的限制,大量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用于下单,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温某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申请保险理赔,隐瞒事故真相,编造事故 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进而骗取“材质保真险”理赔款,其行为属 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保险诈骗行为。

(三)被告人温某的骗保行为应当认定保险诈骗罪

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即投保人和保险责任人 为合同相对方,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 人并非合同相对方,而是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人温某和同案犯温某凯 商议后采取更改表述商品属性的方法,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虚假原因, 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而在“数额较大”这一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 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重于合同诈骗罪,且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角度,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首先考虑认定保险诈骗罪。

此外,保险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罪名。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以及两罪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来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温某的骗保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依法应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惩处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是正确的。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王  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逢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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