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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8号]吕某飞等人强奸、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案-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2023.2)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568号]吕某飞等人强奸、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案

——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二 、主要问题

(一)如何认定强奸犯罪“情节恶劣”?

(二)对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强奸犯罪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

三 、裁判理由

( 一)强奸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历来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直至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  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  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争议较大。

2023年5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2)有严重摧残、凌 辱行为的;(3)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4)多次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5)长期实施强奸、奸 淫的;(6)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7)对强奸、奸淫 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 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 份的;(8)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看,《解释》 中列举的七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常见情形, 且规定第八种情形即“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有效解决了审判人员在理解和适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这一条款所面临的难点。

对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把握,应与《解释》规定的前七种 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其他 情节恶劣的情形”,仍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侵害次数或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把握。

一是针对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临产孕妇、高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特殊对象实施强奸犯罪的。这类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产生较恶劣后果,且这类犯罪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二是为达到强奸目的采取残忍、严重暴力手段的。如采用锐器砍刺、 钝器击打、掐晕溺水等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强奸其他未成年人。

三是多人在场情况下实施强奸,既包括团伙作案,虽未轮奸但具有 当众实施强奸情节的,也包括对多名被害人同场实施强奸的。此类行为虽不属于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但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同样严重,可评价为“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千差万别,情节复杂、多样,以上归纳难以涵 盖所有情形,所列举的情形也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特定案情、其他情节 综合分析评判,不宜生搬硬套、机械适用。结合本案,被告人吕某飞等 系团伙作案,吕某飞作为团伙的组织、指挥者,在有的强奸犯罪中虽未  实施轮奸但具有当众实施强奸的情节,多次通过拍摄妇女裸体或被强奸 照片、视频并以传播相威胁实施强奸,多次胁迫未成年人介绍、引诱、 强迫其他未成年女性外出以供该团伙人员实施强奸,多次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强奸其他未成年人,对其强奸犯罪评价为“情节恶劣”适当。

(二)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强奸案件能否适用死刑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吕某飞所犯强奸罪的量刑,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飞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 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次数多,情节、性质恶劣等,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全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吕某飞轮奸多人且聚众强制猥亵,每次犯罪都拍视频或裸照,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 恐吓,还要求被害人再带来其他被害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特别恶 劣,还教唆5名未成年人作案,应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吕某飞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对于强奸犯罪  适用死刑,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对  于以暴力手段或程度相当的非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造成被害人  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强奸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而对于未造成被害  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要以该款第二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多人”为基准,结合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综合分析,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兼顾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 合评判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具体到本案,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人吕某飞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罚当其罪。

首先,从本案的性质和情节看,被告人吕某飞纠集多人组成恶势力  团伙,以在校女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采用暴力、威胁、拍摄裸照或强  奸视频进行胁迫等手段,在短短半年间连续强奸未成年女性11人13次,具有强奸多人、情节恶劣、二人以上轮奸等多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其次,从本案的后果和影响看,该团伙在当地中学尤其是众多女学 生中素有恶名,女学生对该团伙非常畏惧,唯恐被盯上而受到侵害。该 团伙经常将女学生带走性侵的所作所为在当地中学生群体中引起了一定 恐慌,严重危害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本案中遭到强奸甚至当众轮奸、强制猥亵的女学生更是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的创伤影响终生。

最后,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吕某飞在系列强奸共同犯罪中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且实施强奸犯罪的次数、侵害人数 (11人13次)最多,主导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

综上所述,尽管本案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且被告人吕某  飞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吕某飞强奸未成年人多人多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恶劣,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适当。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汪雷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万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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