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9   阅读:

2023-02-1-182-017

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 取保候审 逃跑 自动投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其租住的江苏省扬中市一房间内,采  取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女,1994年4月生)发生性关系。当日 ,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吴某在取保候审期  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同年12月30日,吴某在扬中市扬子新村某幼儿  园门前,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纠纷,后吴某持木棍殴打范某某,致  范某某轻伤。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 述了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扬刑初字第310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扬 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后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江苏省镇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镇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 审判决对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 人吴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九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  投案,对其所犯强奸罪不应认定为自首。经查,吴某于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 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属已被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  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且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  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诉讼资源,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对其所犯强奸罪不  应认定为自首。

2.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 ,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经查,吴某逃  跑之时,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尚未被立案,其本人也没有因此受到讯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就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而言,之后的投案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节  点;且吴某是因为所犯强奸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  逃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同  时也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故对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可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4条

一审: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 判决(2015年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 (2015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