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93-012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关键词:刑事 虚假诉讼罪 企业破产 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逃避债务履行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滨、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 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由丁 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并由陈某滨作为原告以上 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以法院民事裁判为依据,在某服饰 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获得一部分执行款的目的。同年3月18日,陈某滨以其与郑某、某服饰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人民法院同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偿还陈某 滨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滨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滨于
2020年10月19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在被发觉后主动撤回了申报。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后,郑某、陈某滨、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相继自行到公 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苏0581刑初1259号刑事 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滨、丁某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陈某滨、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 、第4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