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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04   阅读:

2023-16-1-344-001

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关键词: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罚变更 假释 老年犯 

基本案情

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2年12月14日  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 (2012)皋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月

24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被减刑九个月。2021年4月2日,执行机关提出假释 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 加劳动。先后共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罚金刑已履行完毕,报请假释时已年满75周岁,属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认定为病犯。经执行机关评估,该犯 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9刑更176号 刑事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无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裁判要旨

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同时要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于符合假释时间条件,且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依法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 (2012年12月14日)

刑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刑更176号刑事裁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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