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23-002
韩某、胡某俊盗掘古墓葬案
——盗掘古墓葬石像生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关键词: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古墓葬石像生 盗掘 盗挖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韩某(古玩爱好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风景区××社区 ××村口山坡下发现一只石马(长1.8米,高1.45米,宽0.4米)半埋于地下,根据其经验判断该石马为明清年代用于墓道上的石雕。2012年6月,韩某与被 告人胡某俊经实地调查商议后,于当月的一天晚上,分别联系吊车、货车等起 重、运输车辆到达现场,由胡某俊用铁锹将覆盖在石马周围的土挖开,把钢丝 绳固定在石马下,通过吊车将石马吊装到货车上将石马运走并存放于韩某事先 联系好的龚某同经营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7月2日,韩某通过 程某的联系,欲将该石马以5万-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当日10时许,韩某联 系了吊车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搬运该石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镇江市文物局鉴定,该石马系放置于坟丘前神道两侧的石像生,为明代三级 文物,是明代古墓葬的组成部分。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润刑初字第 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胡某俊 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直接挖掘古墓葬的墓室,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挖古墓葬墓室以外墓道上的石像生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 ,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对盗挖石像生的行为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理,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于对古墓葬的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