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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潘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罪相关事实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04   阅读:

2023-06-1-356-009

潘某某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罪相关事实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制造毒品罪 犯罪既遂 毒品半成品 毒品疑似物 非常规形态 

基本案情

2014年年中,被告人潘某某为制造麻黄碱,通过多种渠道学习制造麻黄碱需要的原料和方式方法,并通过网上购买用以制造麻黄碱的三氯化铝、硼氢化钾和各种烧瓶、烧杯等实验设备。2017年底至2018年初,潘某某在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某村租赁闲置的民房,通过互联网购买溴、苯丙酮、硼氢化钾等制造麻黄碱的化学原料和各种烧瓶、分液漏斗、烧杯等实验设备,并成功生产出麻黄碱。2019年11月,潘某某为大批量生产麻黄碱并销售,在沛县某某街道租用民房,并通过网上和在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型反应釜、真空泵、旋转蒸发器等设备和化学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因中间产物甲卡西酮没有结晶,未能制造出大批量麻黄碱。其间,潘某某制造出少量毒品甲卡西酮用于吸食。

2020年6月12日,沛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租用的民 房内制造毒品,遂将潘某某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对潘某某位于沛县某某镇某某  花园小区家中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1台、手机1台、实验笔录本3本,对其租 用的民房进行搜查,扣押用于制造麻黄碱和甲卡西酮的大量的化学材料和设备  ;扣押固态甲卡西酮4.5g、0.04g;扣押容量为4200ml、质量为4680g的黑色液体,经检验,其中甲卡西酮含量为375.7mg/ml;扣押容量为180ml、质量为205g 的黑色液体,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甲卡西酮;扣押三孔烧瓶内少量残余白色粉末,带冷凝管烧瓶内少量残余白色粉末,经检验,均检出麻黄碱。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0)苏032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制造,其行为已构成 制造毒品罪。潘某某有清晰的毒品制造流程,且实际制造出固态甲卡西酮,虽然潘某某认为查扣的含甲卡西酮液体无法结晶,但根据该液体的毒品成分含量 、外观形态,结合潘某某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扣押的含甲卡西酮液体不属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废液,应属半成品。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并已经制造出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如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并非常规形态,应根据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存放的容器和位置,结合行为人对制毒过程、查获毒品疑似物性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综合判断是毒品(包括毒品半成品)还是废液、废料。量刑和处理时应一并统筹考虑,避免“一刀切”、唯数量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2021年 2月10日)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刑终310号刑事裁定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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