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某农资公司、赵某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07   阅读:

2024-02-1-067-003

某农资公司、赵某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化肥 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风、何某娟系被告单位某农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长期  从事肥料销售业务。2010年,赵某风、何某娟注册了“某鹏”牌多功能抗病配  方肥商标。二被告人在尚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与某化工公司相关人员  共谋,套用该公司其他肥料登记证和执行标准,将数据修改后制作“某鹏”牌  多功能抗病配方肥包装袋,提供肥料配方由某化工公司负责生产,由某农资公  司订购并对外销售。二被告人明知所售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通过将检验报告  数据修改后伪造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方式,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洪泽县、金  湖县等地农村销售,并向农民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截至2011年3月,赵某风、 何某娟累计销售“某鹏”配方肥143.4吨,销售金额共计401520元。案发后,江 苏省金湖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扣押配方肥计88吨,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374号刑 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农资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五 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 告人何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 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农资公司和被告人赵某风、何某娟明知所 生产的配方肥为不合格产品,通过伪造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方式,以不合格的化 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风、何 某娟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7条、第149条

一审: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374号刑事判决 (2012年1月4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