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马某某非法行医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具中医处方并配售“中药材”行为的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09   阅读:

2024-06-1-336-001

马某某非法行医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具中医处方并配售“中药材”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开具中医处方 配售药材 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摆地摊销售中药药材 。为了取得他人信任,马某某印制名片宣传自己是“中医学者、制药师”,能 够治疗很多疑难杂症,并按照自己购买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 医书为他人配制中草药。

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马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设摊  卖中药时,向脚上长有骨刺前来购药的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出售了不能  用于内服主药材乌头,并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其开  具了诊疗处方,让李某某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同年10月20日  晚,李某某饮用用乌头等药材泡制的药酒后嘴感麻木,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感 觉呼吸困难,后被送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  。经鉴定,李某某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而死。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润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 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只是出售中药材,没有实施诊疗行为,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根据被害人李某某的病情,按照其所持有的《药 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李某某开具了诊疗处方,并配制了相应 的中草药让被害人李某某服用。此种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相应的中草药 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出售中草药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从事诊疗 行为需要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证,而马某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此情况 下为人诊疗,并造成被诊疗人死亡的后果,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医书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销售“中草药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开具中医诊疗处方并配制“中草药”,属于非法行医,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0)润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 (2010年7月27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