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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09   阅读:

2024-04-1-252-002

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关键词:刑事 网络爬虫技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莫某某一同开发“某索云盘搜索”网 站。2018年1月,在马某某的策划和安排下,莫某某将“某索云盘搜索”网站

http://t**suo233.com/开发完毕。3月,莫某某又开发了“某索云盘搜索”插件与充值会员功能,每个充值会员缴费后,可任意使用某索云盘进行搜索、自助下载和PDF转换。下载并使用“某索云盘搜索”插件的用户只要在电脑上登录百度网盘账户,该网盘账户内关于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将会在用户不知情  、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被上传到t**suo233.com的服务器。9月7日,马某某、莫某某利用“某索云盘搜索”插件非法获取第一个信息,之后以充值会员每人每月人民币7元、六个月人民币42元、一年人民币84元、永久使用人民币 36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销售该款软件牟利。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二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0115元。经鉴定,在安装有“某索云盘搜索”插件的浏览器中登入百度网盘账户,进入“我的分享”时,插件程序会自动将已  登录网盘账户的所有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上传到服务器t**suo233.com。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109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莫某某 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莫某某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上用于牟利,犯罪数额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 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强调的是未经授权或者 他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本案被告人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 7万余元,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

一审: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刑初157号刑事 判决(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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