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实际任职公司与签劳动合同公司不一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10   阅读:

2024-03-1-094-003

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实际任职公司与签劳动合同公司不一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实际任职 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系某集团公司旗下公司,被告人刘某先后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担任某集团公司间接采购  部采购经理、高级采购经理、采购总监,被派往某集团公司常州基地工作,负  责某集团公司所有关联公司的间接采购业务。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刘某利  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在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应  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622.88万元。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 愿认罪认罚。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412刑初10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出受贿款人民币7622.88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与某集团公司旗下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刘某虽与某信息技术公 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某集团公司担任间接采购部负责人,在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及付款审批方面均有一定职权。刘某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职业廉洁性要求,收受供应商贿赂,系典型的权钱交易,且数额高达7000余万元,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 当依法予以定罪惩处。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虽然行为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实际任职公司不一致,但是公司之间 存在上下级等关联关系,行为人利用实际任职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刑初1077号刑事判决 (2023年3月1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