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44-002
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新近调整保护级别野生动物案件的裁判思路
关键词: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画眉鸟 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贾某培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出售牟利,通过在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附 近山上电子诱捕或向被告人付某等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1263只,后通过 快手、抖音等短视频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向被告人梁某等30余人出售,并通过 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快递点邮寄、货车带货等方式运往山东、河南以及南通崇川 区交付画眉鸟。贾某培、梁某、付某、李某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仍实施了上述行为,涉案画眉鸟分别为1263只、206只、87只、145只,价 值分别为631.5万元、103万元、43.5万元、72.5万元。经鉴定,涉案画眉鸟均为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只。
被告人贾某培退出违法所得153800元,被告人梁某预交5000元生态修复费 用,被告人付某退出违法所得348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2900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苏0682刑初352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贾某培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危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 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培、梁某、付某、李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贾某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涉案价值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梁某非法收购画眉鸟,付某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李某非法运输画眉鸟,均系情节严重。贾某培、付某系自首,梁某、李某系坦白 ,李某系从犯。涉案画眉鸟保护级别的调整时间不长等因素,亦应考虑,以实现法律和情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梁某虽然涉案价值为103万元,但尚未造成动物大量死亡,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审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在依照涉案动物价值量刑的同时,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意综合考量涉案动物受保护级别上调时间、濒危程度、种群数量是否平稳等因素。对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6条第1款、第3款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