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40-003
石某龙污染环境案
——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关键词:刑事 污染环境罪 单位犯罪 企业合规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生产、销 售、肉鸡屠宰、鸡鸭养殖、销售等业务,于2020年、2021年被徐州市生态环境 局纳入江苏省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 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 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龙作为 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为了单位利益,在 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污水处理厂 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并排放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经查,上述期间王某等人共实施替换水样干扰采 样行为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 态环境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而案发。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石某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2022年8月16日,某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间,某公司经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其积极整改落实,且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在审理阶段,为了解涉案 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新沂市生态环境局、乡镇代表到某公司现场座谈并实地查看,涉案公司已成立合规部,制定企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管理体系及职责,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更换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维护的第三方运营公司,加强安全防范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制作合规文化墙等,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某公司承诺在宣判后继续接受司法机关对其合规整改的检查及监督。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苏1302刑初 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宣判 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干扰 自动监测设施的方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 石某龙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因某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仅指 控被告人石某龙犯污染环境罪。经审查,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工 作,制订合规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在制度方面对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存在不足 进行整改,对本案犯罪事实中涉及的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数据上传、安全防 护等方面进行重点整改。整改方案及履行情况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 。在审理阶段,法院会同相关单位经对某公司实地座谈及调查,认为其合规工 作具有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公诉机关仅指控被告人石某龙犯污染环境罪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石某龙提出涉案单位已完成合规整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 信。
被告人石某龙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龙 为逃避环保监管,授意工作人员干扰采样,排放污染物至外环境,致使自动监 控设施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其持续时间长,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鉴于被 告人石某龙所在单位积极与主管单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金,对被告人石某龙酌情从宽处理,对其被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建议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从宽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造成的损害已弥补、涉案企业已建立防范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制定完整可行的合规计划并已落实到位、合规整改通过实质有效查考评估等的,可以认定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并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3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