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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14   阅读:

2023-04-1-271-039

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套路贷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徐某真、方某阳、方某喜 、方某东、曹某、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春 、王某启、岳某超、岳某玖、牛某永、王某影、蔡某雷、单某君、胡某、宋某 明、孙某来、李某、李某旗、许某豆、方某响、方某全、方某军、方某柱、胡 某、方某友、陈某东、曹某红、庞某停、王某豹、方某飞、岳某保、被告单位 无锡市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无锡市 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方某、徐某真系 合法投资并经营乾某公司等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红等36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各被告人均系小 额贷款公司的员工,依照公司的指派从事信息核对、债务催讨等工作,没有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无锡市乾某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无锡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 公司)、某府公司、无锡市乾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某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公司)、无锡某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公司)、无锡市万 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七家公司结成“乾”字头公司联盟,假 借民间小额贷款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 ,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套路 贷”犯罪。被告人方某、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等人招揽被告人陈某红、方 某明、胡某、宋某明、孙某来等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的老乡及社会闲散、 刑满释放人员,在各“乾”字头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进行非法催讨,逐步 形成了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领导者,以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曹某、 廖某波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红、单某君、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 春、王某启、岳某超、岳某玖、牛某永、王某影、蔡某雷、单某君、胡某、宋 某明、孙某来、李某、李某旗、许某豆、方某响、方某全、方某军、方某柱、 胡某、方某友、陈某东、曹某红、庞某停、王某豹、方某飞、岳某保等数十人 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 明确,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梁溪区一带,并涉足江阴、宜兴等地,人数众多、 资金雄厚、势力庞大,组织成员均遵守组织领导者制定的规章、纪律,实施了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 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 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 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 秩序,在各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乾某、海某、某府等公司非 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 利,被告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徐某 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后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 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向被害人逼要非法债 务。涉案11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短则日余,长则11天,期间,各被告人或言语 威胁、或暴力殴打、或体罚、或虐待,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增债务。

(具体非法拘禁的事实略)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利用乾某、海某、某府等 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 务而谋利,被告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 、徐某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 、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即虚增债务)向被 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从被害人及其亲属处索得钱款。被告人方某、徐 某真等从十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共敲诈勒索钱财120余万元。

(具体敲诈勒索的事实略)

四、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在经营乾某、海某、某府等公司 期间,违法向个人放贷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 人方某阳、方某喜、方某东通过某友、万某、某富公司和方某、徐某真的公司 结成小联盟,向被害人共同催讨非法债务。

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左右,被告人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王某启、 方某阳、胡某、孙某来、方某响、方某军、方某全等人在乾某、海某、某友、万某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以王某伟向海某公司还款逾期违约即在乾某、万某 、某友等公司的借款也违约为由,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被害人王某伟开办的 烤漆厂,轮流在办公室看管王某伟,采用汽车堵厂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 ,持“高条”向王某伟逼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王某伟因害怕个人生活和烤漆厂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被迫从厂内采购生产  用品的货款中紧急挪用了29000元支付给陈某红,并按照四家公司的要求,被迫 签下了9万元的虚假“借条”(含“高条”和催讨费用)。

2017年8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波、陈某红、李某、方某响、方  某军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旁小树林内,对周某某拳打  脚踢、扇巴掌,持“高条”向周某某逼要债务,要求周某某承认虚增的17万元  债务,凌晨3时许,周某某才乘隙逃走。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略)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某真在经营乾某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 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某某、何某某、彭某、荣某 某、金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 借贷产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其他具体事实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苏0205刑初  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 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徐某真、王某启、曹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苏02刑终70号刑 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徐某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 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方某阳、方某东、方某喜、廖某波、陈某红、单某君、 陈某、方某明、李某辉、秦某春、王某启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 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 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 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各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 与其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而获利,应根据各自的实际行为 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成立多家“合法公司”掩盖非法目的,有组 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人数高达四十余人,纪律鲜明、 分工明确,通过实施一系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攫取经 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 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以及具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定罪处罚。针对 这类以合法化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在把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要将 黑社会案件办理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定的精神充 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第一,从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来把握“组织特征”。本案中,该组织通过设 立严明的等级制度,成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贷后部,其下再设小组长,相关 催讨派单、提成分红等均有严格的规定;规定明确的催讨规则,通过“贷后管 理十个严禁”、“保密承诺书”、常规动作视频、照片汇报、轮流换地看管等 规则来管理组织成员的催讨行为;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组织成员缴纳押金、 报销催讨支出、按照催讨金额确定分成比例等来“鼓励”组织成员穷尽各种手 段催讨。本案中,该组织通过高薪豢养专业的催讨人员,通过等级制度和纪律 规则确保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控制,通过掌握利益分配权力来防止组织成员的背 叛,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组织特征”。

第二,从“合法公司”的存续目的来看,系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本 案中,被告人看似办理了各项工商登记手续、租用商务办公地点,但成立的这 些公司从事的实际上全部都是违法放贷业务,专门面向社会上资信较差、无法 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的人员兜售“无抵押、零门槛”的零用贷、 “打卡”、“空放”等小额贷款产品,诱骗借款人签下“低条”、“高条”虚 增实际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后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讨虚增债务。公司存续的目的就是从借款人处逼要大量的虚增债务,所谓的借款协议、保 证书、公司部门分工等都是为了该目的而存在,公司不存在“套路贷”以外的 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该组织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成立七家连锁公司,获取了 大量非法利益,支撑该组织不断扩大规模,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 的“经济特征”。

第三,本案中,该组织采用的是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实施犯罪 。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号)的规定,软暴力是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 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本案中,各被告人采用强行带走看管、殴打、体罚、恐吓等暴力手段,又 采用喷漆,胶水堵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 等“软暴力”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上的身体伤害和强烈的心理强制,严重 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符合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行为特 征”。

第四,从公司的规模和发展程度来认定该组织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方 某等人成立的多家放贷公司非法放贷高达2599人次,涉及金额2608余万元,大 量的借款人由于害怕、不愿多事、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未能至司法机关说明情 况。该组织主要盘踞在无锡市梁溪区市中心地段,已归案的组织成员高达38人 。“乾”字头公司在无锡小额贷款行业领域内,从资金规模、势力范围、成员 数量上均具有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同时,该组织还通过提前炮制 “合法”的“借据”、“收据”,主动至派出所要求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一人 一地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等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使得大量被害人由于身陷 “套路”,无法凭借自身能力证明“虚增债务”的虚假性或向司法机关提供有 效的犯罪线索,而被迫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举报、控告。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透过本案“合法化公司”的表象看 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相关犯罪,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 (2018年1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刑终70号刑事裁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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