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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14   阅读:

2023-11-1-018-004

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及修复保证金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公益林 修复方案 修复 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 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  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  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

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  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  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  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  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 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 ,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  为补植修复保证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  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仰某梅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

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连带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000.78元 ;三、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连云港市林业技术  指导站关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烧迹地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补种1500株黑松  和500株朴树,营造混交林以恢复原状。如逾期未履行,由仰某梅、仰某文、仰 某霞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000元(已交纳的保证金抵扣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使用明火祭拜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 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相约并携带火种、纸钱共同前往涉案地点上坟烧纸,在烧纸过程中引发火灾。三被告人扑救火灾时,疏忽大意,在未能确保着火 点被完全扑灭、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离开,致暗火复燃,使林地原有 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 态环境的修复。守护青山绿水,引导破坏生态的侵权人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 环境,能够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 人要求三被告人补植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人愿意按修复方案的要求以补 种复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 、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行为人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 态环境修复费用,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一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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