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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行为的定罪量刑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14   阅读:

2024-18-1-254-001

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行为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DoS攻击 后果严重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建立了一个具有会员充值、任务 提交功能的DDoS网站。唐某某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收有DDoS攻击需求的人员  在网站进行注册会员、充值及提交DDoS攻击任务。2017年9月底开始,唐某某伙 同被告人肖某对会员提交的攻击目标IP等内容进行DDoS攻击,致使被攻击的IP  等内容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经鉴定,该网站  具备向指定IP或域名的计算机发起DDoS流量攻击的功能,流量攻击过程中产生  的大量网络数据包导致用户无法正常访问被攻击计算机,流量攻击对被攻击目  标具有破坏性。截至案发,该网站接受会员充值总额为176310元。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等4人相继在上述网站注册会员充值,并 提交DDoS攻击任务,由唐某某等进行操作,造成被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后果。其中,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月下旬针对武汉多家教育培训公司 网站的11个IP地址或域名提交117次套餐攻击,共造成武汉多家教育咨询公司的 网站或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苏0684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肖某、张 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 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6刑终  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肖某建立、运营DDoS网站,接  受任务对目标IP等内容进行DDoS攻击,致使被攻击的IP等内容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张某等4人在上述网站注册会员充值并提交DDoS攻击任务,造成目 标网站或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IP  地址或者域名的个数不能直接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综合考虑张某等人对11个IP地址或者域名实施DDoS攻击、攻击行为造成网速变慢、变卡、掉线等犯罪情节,可依法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创建、运营主要从事网络攻击活动的网站,吸纳会员提交攻击任务,对目标IP地址、域名实施DDoS攻击,造成被攻击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的,对于网站的经营者、制作维护者、提交攻击任务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2.对于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的案件,不能将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个数直接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进而径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1〕19号)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的标准定罪量刑 。对此,可以综合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数量、攻击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情节,综合评判是否属于“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4条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18)苏0684刑初664号刑事判决 (2019年5月29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刑终318号刑事裁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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