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00-003
陈某、欧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虽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下游犯罪处理
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查证属实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在网络结识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后,明知对方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于2012年 4月至2013年4月间,以1万个QQ号码1 00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 。随后,陈某将购进的QQ号码,以每1万个QQ号码4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 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欧阳某明知“VIP小光”等人利用木马程序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以每1万个QQ号码8元至20元不等的 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随后,欧阳某将购进的QQ号码重新整理,以 每1万个QQ号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丽莲刑初字 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提出上诉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明知他人提供的QQ号码是非法侵 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获取的数据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 获,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程序处理,但现有证据包括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 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依法保全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欧阳某的供述等 ,已经足以证实该案中的QQ账号和密码等电子数据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 机信息系统而获取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只是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 时并不影响对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审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 (2013年10月10日)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丽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