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祝某峰、祝某强抢劫案-多次抢劫预备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19   阅读:

2023-05-1-220-010

祝某峰、祝某强抢劫案

——多次抢劫预备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

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多次抢劫 抢劫预备 主从犯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强预谋持刀抢劫带包的单身女性,二 人商量好由祝某峰持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胁其交出钱财,祝某强负责抢劫  财物。为了实施抢劫,祝某峰、祝某强将拖鞋换成运动鞋,祝某峰准备了一把  水果刀藏在外套内侧口袋中,为了防止被查,祝某峰有意让祝某强不要携带手  机。当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强上街物色作案目标。二人到浙江省江  山市某蛋糕店楼下,见一名拎包的年轻女子,便尾随该女子准备伺机抢劫,二  人跟着该女子沿南门路一直往南走,因该女子走进永宁里小区一单元楼内,二  人只好作罢。祝某峰、祝某强到江山市市区鹿溪中路与云宾路交叉口,见一名  拎包的年轻女子从马路对面走过来,沿云宾路往西走,便尾随该女子伺机抢劫  ,跟至鹿溪中路某房产中介门口附近时,该女子突然蹲下,接着回头往外走,因怕该女子生疑,二人便继续往前走。祝某峰、祝某强到江山市市区城中路 某商店门口附近,见一名拎包的年轻女子,便尾随该女子伺机抢包,因该女子 走进一单元楼内,二人只好作罢。后二人走至城建局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作案的刀具也被依法扣押。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衢江刑初字第309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祝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祝某强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祝 某峰、祝某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辩 护人提出被告人祝某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 相当,尚不足以区分主次,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祝某峰、祝某强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祝某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 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 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认定“多次抢劫”时不应将抢劫预备行为作为次数计算。对于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 ”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 (2014年8月11日)

苏义飞:本案例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请看《[第1226号]多次抢劫预备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