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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蔡某受贿案-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0   阅读:

2023-03-1-404-024

蔡某受贿案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律师 破产管理人成员 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4月,H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某国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同年5月依照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指定某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之一。蔡某作为资产管理组成员参与管理人工作,主要负责资产调查和债权包的处置。2019年7月,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将该 申请破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拍卖,并规定“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得参加竞拍”。

冯某等四人为能参与竞拍和竞拍成功,向蔡某寻求关照,并承诺除其债务  之外的应收债权执行款到位后,拿出40%作为好处费给予蔡某。蔡某同意并利用 起草拍卖公告、资产打包、竞拍资格审查等职务便利,指导冯某等人新成立A公 司规避竞拍限制,帮助冯某等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最终以底价拍得债权包。

在A公司成功拍得债权包后,蔡某经与公司代理律师施某商量,由施某出面以被 告人蔡某的名义另行向冯某等四人索要好处,冯某等四人答应给予100万元的好 处费。后冯某按约定向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78万余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1081刑初128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浙10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成员 ,是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1)破产管理人是我国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职 位。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限由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的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与破产管理人原来单位性质无关。无论破产管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还是其他性质的单位担任,其职责均由破产法  等专门设定。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  、事务等具有管理权限,而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不具有破产管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不具有管理企业  资产、事务的权力。因此,破产管理人显然不同于中介服务机构。(2)依据法 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系公务行为。依照破  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系法律设立的从事破产案  件管理的职位,其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表面上看是受破产  管理人指派参与企业破产管理,但破产管理人的权力来源于破产法规定,破产  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就是依照破产法从事破产管理,是破产管理人工作  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具体到本案, 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指  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选任多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人  员进行分工,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作为管理人成员之一的蔡某,理应严  格依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行使破产管理职权,其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和工作制度,将申请破产公司债权拍卖的相关重要信息泄露给债务人,在明知A 公司由债务利害关系人实际控制而没有竞拍资格的情况下,向管理人和人民法  院隐瞒实情,甚至为A公司出谋划策,帮助其躲避调查,最终以底价拍得债权包 。综上,蔡某身为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蔡某  系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受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派参与破产管理,不具有公务性  质,因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  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且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破产管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职位,其职责、行为性质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和个人原先的身份和职责无关。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属于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关于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决定其职权的性质,破产管理的事务性质与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

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2022年 6月21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刑终220号刑事裁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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