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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寿某年受贿案-低价购房型受贿犯罪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0   阅读:

2023-03-1-404-026

寿某年受贿案

——低价购房型受贿犯罪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低价购房 明显低于市场价 差价绝对值 

基本案情

1999年至案发,被告人寿某年先后担任某县县长,某区区长、区委书记,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寿某年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资产处置、项目审批和开发、政策扶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与特定关系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144万余元。其中,寿某年分别以92.6478万元的价格购买价值328.1893万元的房屋,以313万元的价格购买价值364.342万元的房屋,以391.2万元的价格购买价值553.424万元的房屋各 一套。被告人寿某年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涉案款物均已追缴到案,其中寿某年通过家属退缴赃款352.5294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浙07刑初60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寿某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寿某年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寿某年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作为贵重商品,在低价购房型受贿犯罪中,将差价绝对值多少或者折扣率高低作为判断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唯一标准均有失偏颇,应当以差价绝对值为基础,同时兼顾折扣率的高低,综合判断交易行为是否严重背离公平交易规则,购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本案中,寿某年从行贿人处购买涉案三处房产,购房价只有市场价的70.69%至85.91%,单套房屋的差价在51万元至162万元之间,无论是折扣率还是差价绝对值,均能反映出寿某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了三处房产。寿某年明知所获差价并非正常的市场优惠,而是权钱交易的结果,差价金额均应当计入其受贿犯罪数额。 

裁判要旨

低价购房型受贿犯罪中,应当基于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以市场价与购房价之间的差价绝对值为基础,兼顾折扣率的高低,综合判断交易行为是否严重背离公平交易规则,购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避免造成打击面过宽和放纵犯罪两个方面的弊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刑初60号刑事判决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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