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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吴某文贪污案-高校科研经费财产属性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1   阅读:


 

2023-03-1-402-009

吴某文贪污案

——高校科研经费财产属性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高校 科研经费 财产属性 公共财产 套取 

基本案情

某海洋学院系国有事业单位,2016年更名为某海洋大学。2010年9月至

2016年12月,被告人吴某文利用担任某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和某海洋大学校  长,以及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建设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指  使被告人徐某英等人,以实施学校科研项目为名,采取故意扩大经费预算、虚  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81万余元,后用于吴某文个人开 支、归还借款及其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中,徐某英参与套取科研经费共计  28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 论。被告人徐某英、吴某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均具有  立功表现。吴某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6.2万元。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6刑初36号  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扣押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六十六  万二千元,返还某海洋大学;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返还某海洋大学,追缴  不足的,责令退赔。宣判后,吴某文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经费实际用  于科研等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浙 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吴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立项后转入高校账户的科研经费的 性质,以及课题组和科研人员是否具有任意支配权。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和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由各级政府 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高校 或者科研院所接受第三方委托进行的各类开发研究、科技服务等,经费由委托 方提供。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均属公共 财产。某海洋大学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该校因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经费 系国有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不得随意处置。被告人吴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违反国家、浙江省和学校关于科研、教育等经费的管理规定,通过虚增支 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以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参与科研 合作为掩护,实际归个人使用或者用于个人控制公司的经营性支出,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

国有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所收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均应认定为公共财产。课题组和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 (2017年12月2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27号刑事裁定(2018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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