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6-026
张某宣运输毒品案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无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意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 运输毒品罪 吸毒人员 携带毒品 数量较大以上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宣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携带藏有冰毒的“王 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乘坐长途大客车从东莞市前往浙江省杭州市。次日10时许,该大客车驶入浙江省杭州市某某高速服务区,张某宣见公安人员准备 上车检查,便将藏有冰毒的“王老吉”润喉糖外包装盒丢弃于座位上,下车后 即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大客车靠车门侧第三排座位上查获“王老吉”润喉糖 外包装盒一个,内有黑色塑料袋一个,藏有两包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该两 包白色可疑晶体分别净重180.33克、68.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某宣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宣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乘坐长途客车 将毒品从东莞市运输至杭州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宣所提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 见与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张某宣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且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以上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2014年6月1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2014年 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