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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走私毒品案
——对走私入境恰特草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走私毒品罪 恰特草 精神药品入境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易某携带5.73千克恰特草入境,被杭州萧山机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查获并没收,并被告知恰特草禁止携带进入我国境内。2014年 1月13日19时许,易某乘坐ET688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杭州 萧山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杭州萧山 机场海关关员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三捆疑似恰特 草植株。经鉴定,该三捆植株为卫矛科巧茶属巧茶,又名恰特草等,净重630克 ,检出卡西酮成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3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我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 恰特草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关于易某所提其不知道恰特草在中国 属于违法物品,且被查获的恰特草系其用于自己食用的辩解,经查,易某在本 案发生前曾因携带恰特草入境而被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收,其知道我国禁止 恰特草入境,且其长期食用恰特草,也应当知道恰特草具有使人兴奋、易于上 瘾等特性,但其此次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再次将恰特草带入我国境内,具有 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走私毒品的目的、用途不影响走私毒品罪 的成立。易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及相关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易某此次出于经 商目的入境我国,根据其携带恰特草的数量,不能排除自己食用的可能性,相较于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牟利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涉案毒品均 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可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恰特草被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故对于非法种植、非法持有、贩卖、走私、服食恰特草的行为均可按照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对于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