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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扰乱法庭秩序案-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7-25   阅读:

2024-05-1-297-001

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扰乱法庭秩序案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后果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 对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视频宣判宣读判决主  文时,被告人唐某某因不满法院对张某的判决结果,即当庭侮辱、咒骂、诽谤  正在宣读判决书的审判长褚某某和审判员兰某、公诉人朱某某等司法工作人员  ,且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且意欲冲入审判区,因法警制止而未果  ,后引发部分旁听人员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其中被告人  张某甲、张某乙也随即参与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被告人唐某某、张  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行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法庭宣判进程中断。后  审判长继续进行宣判,但因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大声哄闹、辱骂,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在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 人员,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二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 庭内的设施。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浙0482刑初314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 、被告人张某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张某乙 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庭审过程中,带头聚众哄闹法庭,采取大声喧哗、吵闹等行为干扰正常的庭审行为 ,且不听法庭制止,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法庭宣判进程被迫中断且使得参加旁 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 ,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 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 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 处罚。

裁判要旨

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2019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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