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18
方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暴力冲卡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妨害公务罪 醉驾冲卡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台州 市椒江区中山支路某酒吧附近驶出,途经云西路、解放南路等路段,其间最高 时速超过100千米/小时,已严重超速。方某驾车经过椒江区解放南路与某交叉 路口附近时,明知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仍不按指挥减速接受检查,以约80千 米/小时车速冲卡,直接撞击现场停放警车,造成警车受损。后方某因安全气囊 弹出无法继续驾车行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方某赔偿受损警车维修费用,自愿认罪认罚。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浙100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罪;又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方某所犯数罪,应予并罚。方某在危险驾驶过 程中,严重超速驾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8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方某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本案发生于2023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在《意见》施行后提起公诉。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意见》均 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其他犯 罪的应数罪并罚。同时,《意见》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等情形 ,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明知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仍不 按指挥减速接受检查,以约80千米/小时车速冲卡,直接撞击现场停放警车,造 成警车受损,暴力程度和后果已超出一般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手段程度 和后果,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对其所犯数罪予以并罚,并从严惩处,判处实刑。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且在量刑时体现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16条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100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 (2024年1月26日)